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忻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在本局网站(https://sthjj.zgfzjkdb.com/)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局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信息公开内容,也可以到本机关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https://sthjj.zgfzjkdb.com/)(忻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信息资料。查阅地点:地点: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同德路12号。联系电话:0350-3122923。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信息
受理机构: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应急宣教中心
联系电话(传真):0350-3122690(局办公室) 0350-3122923
办公地址:忻州市经济开发区同德路12号
邮政编码:034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应当填写《忻州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https://sthjj.zgfzjkdb.com/)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0350-3122690)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 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