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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

          作者:         时间:2023-02-27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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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受理初核、处置和行刑衔接等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

            本细则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防范为主。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及广告管理、资金监测等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风险并切断传播渠道。全方位开展常态化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二)打早打小。采取举报奖励、大数据监测、行业排查等手段发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性质认定,用好处置措施,力争在萌芽阶段发现风险,在苗头状态化解隐患,防止小风险演变成大问题。

            (三)综合治理。政府发挥主导作用,部门落实监管职责,行业协会、商会和金融机构依法履行义务,新闻媒体、人民群众主动举报或监督,构建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格局。

            (四)积极稳妥。根据风险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充分运用行政及法律手段,分级分类处理,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减少集资参与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建立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作为牵头部门,承担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应当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应当指定内部具体负责机构,配备与本行业、领域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按照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及牵头部门的工作部署,配合做好本行业、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执法设备配置应当与本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相适应,满足工作需要并进行规范管理。

          来源:山西省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