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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08 大 中 小
为使各县(市、区)分局更好地执行《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依法管控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提升环境空气质量,现做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忻政办发[2021]78号)和忻州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定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制定了自由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本着“易于取证、便于操作、重在解决污染问题”的原则,《忻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将裁量等级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种,分别对应不同的违法情形和后果,以及执行不同的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